汕头市再出台防疫期间三项就业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11

       


       近日,为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工作,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局,出台有关就业补贴操作办法,包括《生产、配送防疫急需物资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操作办法》、《五类企业职业介绍补贴操作办法》、《因疫情接受治疗、隔离职工工资补贴操作办法》3个操作办法,促进疫情期间稳就业政策落地可操作,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一是本市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1000/人;

  二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推荐劳动者到机构所在地的疫情防控必需、城乡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以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简称五类企业)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1个月(含)以上的,按实际推荐就业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400元/人;

  三是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该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

  具体就业补贴申领方法,请登录“汕头市人社局网站-专题专栏-就业创业信息公开-补贴办法”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