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先进本科教育工作,落实教育部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培养学生创业意识、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为学生创业实践活动的开展提供更好的平台和服务,促进我校学生创新和创业实践活动的全面开展,学校建设“汕头大学学生创业园”。为保证创业园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汕头大学学生创业园”的目标是:服务、协调、咨询、指导,努力为学生营造高效务实安全规范的创业平台。
第二条 入园创业团队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创业园的领导机构是“创业园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资源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团委、校友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创业园管理委员会成立创业基金资助申请评审委员会,组织校内校外管理、财务、审计、技术、法律、市场等方面的专家,根据《汕头大学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对学生创业团队申请创业基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评审。
创业园管理委员会下设创业园管理办公室,与学生创业中心合署办公,负责创业园日常事务管理。
第四条 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汕头大学学生创业园发展规划,制定修订创业园管理制度。
(二)每年向学校提交创业园工作情况报告。
(三)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提出创业基金拨款申请。
(四)筹集、接受社会包括校友捐赠的用于学生创业的资金并进行管理。
(五)决定创业项目入园、退园等事宜。
第五条 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对创业公司入园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二)根据创业园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与入园公司签订协议。
(三)紧紧围绕创业园工作目标,为创业团队提供优质管理和后勤服务。
(四)管理和维护创业园公共财产。
(五)组织对创业园团队培训工作,协调各学院、书院开设有专业特色的创业课程与讲座。
(六)负责创业园的对外宣传工作。
(七)对入园公司延长驻园申请向管委会提出初步意见。
(八)根据对入园团队和申请项目的综合评价向管委会提供合理化建议。
(九)接受入园满半年公司对创业奖励金的申请,拟出初步意见提请汕头大学学生创业基金评审小组研究决定。
(十)完成创业园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申请入园创业团队条件
(一)获得学校创业基金支持的创业项目。
(二)创业团队负责人一般必须是三年级以上的全日制本科生,毕业半年以内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创业团队负责人由高年级硕士、博士研究生担任的,其团队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应为符合创业申请条件的本科生。
(三)创业项目须获准工商登记注册。
(四)公司法人及股权持有者必须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团队成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纪违法记录。
(六)团队成员应按学分制要求的进度修完相应学分。
(七)在校生须经所在学院审核推荐,研究生还需征得导师同意。毕业离校学生须经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推荐。
(八)创业团队有一定的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并有能力承担创业风险。
(九)创业团队自愿遵守创业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并接受管理。
第七条 创业团队的入园与退出
(一)入园程序
1、申请入园团队向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提交《创业园项目申报书》
2、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对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提交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4、入园公司与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签订入园协议。
5、创业公司入园时未进行工商注册的,须在三个月内完成。
6、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对外公布入园公司。
(二) 退出创业园
1、创业公司入园孵化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表现良好的公司可在入园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驻园时间。获延长驻园许可的公司需承担一定数额的优惠场租。未获准延长驻园时间的公司应在协议到期前退出园区。
2、入园公司违反创业园管理规定,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由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报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审核认定后,责令退出,情节严重者,需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保留追缴奖助资金的权利。
3、三个月内仍未注册的入园项目,停发创业基金资助款项并自行退出创业园。
4、入园公司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由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后,公司与创业园管理委员会终止合同退出。
第八条 入园公司管理
(一)入园公司按自主经营原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入园公司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对违反者,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将予以书面警告。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创业园和终止资金资助,追回奖励金。
(三)入园公司的科研成果、管理成果归公司所有。
(四)入园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自行承担所有经营风险和因公司运营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五)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按照《汕头大学学生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和《入园协议》管理入园公司。
(六)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定期对入园公司进行综合评价,评定结果作为颁发奖励金和申请延长驻园时间的参考。
第九条 以上未尽事宜,由学校学生创业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