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4-01

     为进一步推进先进本科教育,落实教育部本科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的要求,在培养学生创业意识、创业精神的同时,加强学生创业实践能力的培养,建设校园创业平台,鼓励有能力的学生在校创业,并以创业促进就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试行),支持在校学生创业。

第一条 创业基金来源

汕头大学学生创业基金每年由学校预算拨入,并通过汕头大学教育基金接受包括校友在内的社会人士捐款。

第二条 创业基金管理

汕头大学学生创业基金由汕头大学大学学生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三条 创业基金评审

汕头大学创业园管理委员会成立创业基金资助申请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校内校外管理、财务、审计、技术、法律、市场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创业基金的项目,从项目市场前景和可操作性、申请团队的管理能力、申请团队资金情况及创业成效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四条 创业项目资金的构成

1、资助部分:

(1)场租费用。

(2)日常费用补充(包括水电、通讯、劳务等)(人均月资助500元,劳务费不能超过60%,月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元)。

2、奖励部分:按发票营业额的10%予以奖励,每半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奖励申请由公司在经营每满半年时,提供经营情况资料,通过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向学校学生创业基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五条 创业基金申请

1、申请对象:一般为在校三年级以上全日制本科生、毕业半年以内的全日制本科生。基金申请也向在校全日制高年级研究生开放。

2、申请条件:

(1)在校级以上的赛事中获奖的创业方案;在个人获得的国家专利基础上形成的并经2名以上教授推荐的创业方案;在学校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获得优秀评价的项目并经指导老师和2名以上教授推荐的创业方案。

(2)申请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3)申请人能按学分制的进度要求修完学分。

(4)申请人(团队各成员)必须经所在学院(书院)审核院推荐,研究生须征得导师同意。同时,申请人还须征得家长同意。

(5)创业团队有一定的创业资金并有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

(6)创业团队自愿遵守学校有关创业方面的相关制度并自觉接受学校学生创业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

2、申请用途:

(1)支付创业园租金。

(2)补充创业初期资金的不足。

(3)经营成效奖励。

3、申请额度:每个创业项目申请的总额度为3-15万元人民币。

4、申请程序:

(1)创业团队(或个人)向学校学生创业中心提交《汕头大学学生创业项目书》、《汕头大学创业基金申请审批表》以及其他的相关材料。

(2)学生创业中心在对《项目书》、《审批表》和其他材料审核符合申请要求后,提交学生创业基金资助申请评审委员会评审。

(3)学生创业中心将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提请创业园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通知学生。

(4)获准资助项目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5)学生创业中心核准有关手续后在《审批表》上出具同意按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意见。

(6)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条 创业基金使用

1、创业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2、受助公司必须按月向学校创业中心提交财务报表,自觉接受学校创业中心和学校财务处的检查监督。

3、学校财务处为受助公司设立项目经费本,由学生创业中心代为管理,受助公司根据资助资金用途使用资金。

第七条 以上未尽事宜,由学校学生创业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